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大会工作,根据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和《佛山市顺德区风景园林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协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、理事、监事长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(四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(五)对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制定和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佛山市顺德区风景园林协会
2015 年 2 月